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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高士傑

  • 當事人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陳珍水張冏州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原   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被   告 陳珍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俐如  住竹北郵局第3-49號信箱 被   告 張冏州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2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張基正  住臺中市○○區○○巷0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杏如  住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 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於107年12月25日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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