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6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58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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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凡德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