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黃家慧
- 法定代理人黃菘凰、徐志豪
- 原告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翊瑞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754號原 告 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菘凰 被 告 翊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65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0,90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 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112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10,4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5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雅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