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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8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88號

原告
劉欽榮
被告
豐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建綸
法定代理人
廖櫻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07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約定至104年01月31日清償完畢,並開立借據及支票為據,詎被告屆期未清償,而上開支票經提示亦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兩造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0元。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借款合計450,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即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0,000元,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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