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呂明坤

  • 當事人
    劉欽榮豐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88號原   告 劉欽榮 被   告 豐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建綸 法定代理人 廖櫻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07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450,000元,約定至104年01月31日清償完畢,並開立借據及支票為據,詎被告屆期未清償,而上開支票經提示亦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爰依兩造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0元 。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借款合計450,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即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0,000元,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加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