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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

原告
巨林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綺玲
訴訟代理人
葉苓
訴訟代理人
陳妍君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律師
被告
百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馥誠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59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50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59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百泉有限公司(下稱百泉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20日簽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將百泉公司之產品100PLUS運動飲料(下稱系爭飲料)代理至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即OK超商,雙方約定由百泉公司先將系爭飲料出售與原告,原告先支付進價新臺幣(下同)17.72元/瓶,供通路商OK超商上架出售,未售出下架部分,依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再行辦理退貨,並由百泉公司以21.35元/瓶買回。嗣於106年12月26日被告員工王惠玲以mail告知原告:「…百泉業務確定於今年底移轉百加,百泉會於年底辦理撤銷登記,已附上資料,麻煩您處理」,即由被告承接百泉公司業務。而自107年1月23日起,原告之通路商OK超商通知原告未售出下架之系爭飲料合計21825瓶,依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被告應買回金額為465964元「計算式:21825瓶×21.35瓶/元=465964元」,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百泉公司為被告之經銷商,經銷系爭飲料,經銷授權時間為106年1月15日至107年1月14日,被告與百泉公司係二不同法人格。又王惠玲雖曾以電子郵件表示「百公司於今年底移轉百加」云云,僅是基於上開經銷權,在百加公司經營不善情形下,向原告表示就前授權予百泉公司經銷之系爭飲料業務,自106年12月26日起「收回」經銷,由被告自行銷售,並未概括承受百泉公司營業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459802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07年9月6日具狀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四、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有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1118號判例可參。依原告所提出,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之107年12月26日被告員工王惠玲電子郵件所載:「百泉業務確定於今年底移轉百加,百泉會於年底辦理撤銷登記,已附上資料(指百加存摺、百加負責人身分證、百加變更登記表)」,已明白表示百泉公司業務於107年年底移轉與被告。是原告主張百泉公司營業於107年年底由被告概括承受,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上開電子郵件僅是向原告表示就前授權予百泉公司經銷之系爭飲料業務,自106年12月26日起「收回」經銷,由被告自行銷售,並提出經銷商授權書為證。惟依該授權書首文所載:「…,授權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01月15日至107年1月14日止。」,早於被告公司核准設立日期106年2月18日,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益見被告抗辯不實。從而,原告依營業概括承受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息│
│(新臺幣)│                            │    │
├────┼──────────────┼──┤
│459802元│民國107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6162元│民國107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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