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0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溱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惠君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