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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義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0,610元,反訴部分為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訴及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3,975元,合計應繳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7,1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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