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61號
- 原告
-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華
- 訴訟代理人
- 游朝凱
- 被告
- 賀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築町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均為法人,其等訂立之訂購契約書第八條明定:「訴訟管轄:因本契約而生涉訟者,甲(即被告)、乙、丙(即原告)參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影本在卷足憑。茲原告違反前揭約定誤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