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663號原 告 林育聖 被 告 元睿工程行即林恩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睿工程行即林恩圻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係請求「一、確認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自用半拖車(以下合稱 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二、被告應將系爭車輛移登記移轉為原告所有。」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本訴訟之利益應以系爭車輛之現值核定之,雖原告陳報系爭車輛經折舊後為38萬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惟系爭車輛於中古車市場之客觀現值仍有200萬元以上(參附卷之本院依職權於網站查詢同年 份出廠之同型曳引車,其拍賣價為258萬,此尚未包括半拖 車),爰命原告再查報系爭車輛目前中古車市場之客觀現值(此部分須提出客觀事證供本院參核),並以此現值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自行計算,並扣除起訴時已繳之4,080元後,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 費。 三、倘原告未依上開說明查報系爭車輛之客觀現值,則系爭車輛其訴利益部分客觀現值無從估算,倘須鑑價曠日耗時及須支付相當費用而不利兩造及訴訟之進行,則本件之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而核定為165 萬元,應課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扣除起訴時已繳之4,080元後,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3,255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上開說明查報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廖碩薇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於100 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 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