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劉惠娟
- 當事人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富裕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原 告 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煌 被 告 富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查報欲聲請通知到庭作證之證人蔡昌明住居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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