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
- 原告
- 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煌
- 被告
- 富裕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查報欲聲請通知到庭作證之證人蔡昌明住居所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查報欲聲請通知到庭作證之證人蔡昌明住居所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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