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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9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99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紀雅芬
被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被告
蔡丁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 條第2 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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