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皇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899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紀雅芬 被 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被 告 蔡丁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 條第2 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欣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