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009號原 告 台麗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安發 被 告 簡輔政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207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2,484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