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009號
- 原告
- 台麗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安發
- 被告
- 簡輔政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13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207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2,484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