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010號
- 原告
- 浩晶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昇勲
- 被告
- 京曦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20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180,9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