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024號原 告 一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緯 被 告 王翊帆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偉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2日與原告簽訂設計 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以新臺幣(下同)22萬4,000 元委託坐落於臺中市○○區○○○○路000000號朝坤豐簷A7戶(下爭系爭建物)室內設計乙案(下稱系爭設計案),並於同日支付訂金11萬2,000元。依系爭合約約定,於 系爭設計案相關設計圖面及立圖面討論後須支付剩餘尾款,即11萬2,000元,兩造於設計期間多次透過見面及通訊 軟體上進行討論,被告皆無任何欲終止合約之意,原告亦修正圖面至完成全套設計圖。詎被告於原告完成全套設計圖面後,竟無故以不滿意為由,於107年5月5日終止合約 並拒絕支付剩餘款項,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系爭合約之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針對客廳等櫃體抽屜部分,當初設計圖面都有手稿,且都已經完成。油漆部分,如至現場發現牆面有擦痕,會使用建商的漆來修補,且被告針對油漆部分之抗辯與設計無關。另被告曾於107年5月16日於通訊軟體上提出要以尾款6萬元拿取規劃好的全套設計圖,足見 被告亦認為原告之工作已完成。 二、被告辯稱略以: (一)、被告於107年5月2日當面詢問原告,系爭建物客廳空間密 集板油漆為何選用淺灰色水泥漆而非較好的乳膠漆,原告表示建商用何種油漆原告即用何種油漆,被告致電建商詢問後,建商表示係用白色乳膠漆,足見原告自行決定使用水泥漆。 (二)、原告於系爭設計案共規劃將近10個櫃體,櫃體內容無任何抽屜,107年5月2日討論到客廳的空間,被告要求規劃客 廳櫃體的抽屜,原告始同意修改,惟至107年5月5日被告 終止合約前,皆無收到原告對於其他櫃體抽屜規劃的詢問及建議,原告並表示全部圖面已經修改完畢,顯然全戶櫃體皆無抽屜。 (三)、基於上述原因,被告認為與原告間之信任關係已不復存在,因此決定終止兩造承攬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設 計費付款方式:(二)相關設計圖面與立面圖討論後,付總設計費50%計11萬2,000元。甲方(即被告)不得以設計內容不滿意為由拒付第五條約定之設計費,惟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協商解決之。」系爭合約第5條及第11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系爭建物設計圖面業經原告完成設計乙節,業據原告提出該最終定稿之設計圖面為證,而有關系爭建物之設計,實則耗費相當之時間、勞力、成本等,兩造間信任關係應更加緊密,透過彼此溝通及討論,使原告針對被告之意願及需求為修正或調整,然若肯認被告得僅因櫃體抽屜部分不滿意為由終止兩造之承攬關係,對原告而言尚屬嚴苛,況本件原告亦於被告終止合約前配合被告之要求,將櫃體部分增加抽屜(參原告提出之附件五中系統櫃標示「抽」部分),是被告主張全戶櫃體皆無抽屜部分,自非可採。另有關系爭建物客廳空間密集板油漆部分,應與本件系爭建物設計圖面無關,被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從而,堪認兩造確已完成討論,原告並依此完成系爭建物設計圖面,則依上開合約約定,被告自應先給付原告尾款後,原告始將系爭建物設計圖面交付被告。是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自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11萬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