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2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慧君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羅唯銘、紀明慧、楊馥溱、張慶忠、曾旭平、曾韋樵、周逸娟、雷亞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另關於被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三項另請求被上訴人須公開向上訴人道歉部分,核其性質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共8,3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8,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正上訴狀繕本8份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