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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2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229號

原告
發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融
訴訟代理人
洪閔飛
被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95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9,735元,及其中新臺幣226,510元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53,225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418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向原告購買飲料、泡麵等貨物,為支付貨款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附表支票)予原告,原告因之持有被告簽發之附表支票。詎附表支票於屆期後即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俟經結算被告退貨數量後,被告尚積欠貨款219,418元,被告就其應支付之票款於上開應給付貨款範圍內仍應負發票人責任。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9,418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曾以聲明異議狀稱:對支付命令之內文不服等語,未以書狀為其他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原本相符之附表支票、退票理由單、發票影本為證,復經本院核閱上開附表支票、退票理由單及發票影本與原本無訛,自形式上觀之,附表支票已合於票據簽發之方式,被告自應就積欠貨款數額負票據發票人責任;復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其雖以聲明異議狀稱:對支付命令內文不服等語,惟並未以書狀說明不服之理由及證據,所述即難遽採,從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19,418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107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黃家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    │        │        │              │ 票    號 │(新臺幣元)│        │
├──┼────┼────┼───────┼─────┼─────┼────┤
│ 一 │107年5月│皇津企業│高雄銀行大里分│000000000 │226,510   │107年5月│
│    │1日     │有限公司│行            │BTA0000000│          │31日    │
│    │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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