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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段尚廷

  • 原告
    劉娣箏
  • 被告
    觀浤有限公司法人林美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82號原   告 劉娣箏 被   告 觀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尚廷 被   告 林美玉 林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委任被告為訴外人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總部新建工程,因被告提出之亮體未能符合業界要求,提案期間擔誤工期進處,嚴重影響到開工期等情,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前交付被告之款項等語。惟本件兩造間並未有合意管轄及契約履行地,被告觀浤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及被告林美玉、林曉玉等人之住所均在新竹市,有原告起訴狀所載,及本院向原告確認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此依民事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事務所及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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