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71號上 訴 人 鼎升泰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蕙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大程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