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王淑滿
- 原告新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2號原 告 新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滿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陳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4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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