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7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佑臻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燕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泰弘
梁怡君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翌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林泰弘、梁怡君之合法委任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