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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879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79號

上訴人
宗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東格
被上訴人
陳昭佑

      陳聿和即陳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上訴人關於「宏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宗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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