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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94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946號

原告
張靜宜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
被告
大東家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婉君
訴訟代理人
王承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為大東家麗堡社區之住戶。民國105年6月間,同為社區住戶凃淑梅(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之所有權人),以其位於原告樓下房屋主臥室與客廳隔間牆主樑有滲水,導致牆面油漆隆起剝落有嚴重壁癌情形,客廳大理石牆面接點處龜裂,衣櫃內牆面壁癌嚴重等情事,向鈞院依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下同)330950元賠償金。鈞院受理後以105年度中簡字第23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處理,鈞院審理該案件時,未委託專業人員到場鑑定,僅以證人國霖科技有限公司經理王三火、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之證詞及所提出社區建設藍圖、社區冷氣排水報告書等認該冷氣排水管並非公共管路,認漏水責任屬原告管理不當所致,依凃淑梅所提評估維修費用扣除折舊後判決原告應賠償訴外人凃淑梅245534元及利息。判決後原告當時在大陸地區工作,疏未注意上訴期間,因未及上訴而告確定。原告為免系爭房屋遭到法院拍賣,因而向法院繳付267539元損害賠償金。惟原告於106年8月間,委託專業檢測人謝文毅先生進行實地勘查檢測,經檢測結果發現「造成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滲漏水原因為大樓冷氣排水管幹管洩漏造成」,原告將此檢測結果向被告反應,但被告一再推諉塞責,不願正面回應,因「公設排水管路」管理、修繕、賠償責任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承擔,原告無端受有損害,被告因此受有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75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找了一家網路名稱為「水電俠」的個人廠商檢測,其僅以熱顯像儀檢測,所得照片,只能證明原告的冷氣機排水管確實破損漏水,況且該破損原因極有可能是人為因素造成。而被告聘任的「重光科研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2日採用⒈管道影像技術⒉紅外線顯像儀⒊定位儀⒋色劑⒌拉線器檢測相關漏水位置為"住戶用排水支干管"。且原告於106年9月10日,從自家冷氣機排水管大量灌水,導致樓下4樓住戶凃淑梅隔天家中地板及插座都有冒水情形,所有跡象顯示,漏水事件發生的源頭是原告家中冷氣機排水管破損造成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325號民事判決、本院106年度民執字第2674號收據、檢測報告等件為證。惟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722號民事裁判意旨可參。本件原告主張所受「損害」,係基於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325號民事確定判決給付訴外人凃淑梅之賠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是縱認原告所提檢測報告記載:「造成台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1滲漏水原因為大樓冷氣排水管幹管洩漏造成」屬實,仍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況依被告所提出之管路鑑定報告所,本件漏水位置,為住戶用排水支干管,並非社區公共排水主幹管。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75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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