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3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03號
- 原告
- 捷凡德實業有限公司即捷凡德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耿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陶昌文即曲線美學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7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請求權之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說明本件係本於票據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如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出售商品及提供租賃設備之關係《須載明法律條文》為請求),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