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53號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被 告 上恩藥局即陳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恩藥局即陳明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