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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69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97號

原告
助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坤
被告
林興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興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800元(即臺中市○○區○○段00地號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2,800元/㎡請求被告拆除面積18.5㎡=421,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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