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許惠瑜
- 當事人台灣華納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778號原 告 台灣華納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訴訟代理人 林桓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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