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江文岳
- 原告群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796號原 告 群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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