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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戴博誠

  • 當事人
    張中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906號原   告 張中勇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益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6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公司之真正名稱(起訴狀所載被告「勤益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卷附證物所載「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無勤益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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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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