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人力派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91號原 告 戴瑩即名耀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緯即花職人企業社間請求給付人力派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