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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劉惠娟

  • 原告
    李清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947號原   告 李清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欣宜即金樺洗衣號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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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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