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003號
- 原告
- 旻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燕
- 被告
- 虹興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永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元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核定為美金11,840元,經折合新臺幣(下同)為365,1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以起訴時即民國107年7月16日〈見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並以當日臺灣銀行掛牌賣出美金之現金匯率30.84元換算,即11,840元30.84元=365,146元;元以下4捨5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