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003號
- 原告
- 旻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燕
- 被告
- 虹興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永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元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原告與被告虹興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