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173號原 告 許煥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賴玲君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40,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0,1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