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2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289號
- 原告
- 吳忠文
- 原告
- 星光油漆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彬
- 法定代理人
- 兼上二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藍嘉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榮工程行即楊仁瑞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星光油漆工程行,應具狀陳報並提出其營業登記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