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289號原 告 吳忠文 原 告 星光油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進彬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藍嘉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榮工程行即楊仁瑞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星光油漆工程行,應具狀陳報並提出其營業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