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364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楊立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鈴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何騰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9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