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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48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85號

原告
佑昇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起訴前已繳之調解費1,000元(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668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後,本件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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