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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黃家慧

  • 原告
    王耀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69號原   告 王耀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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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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