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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失業給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吳蕙玟

  • 原告
    于香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882號原   告 于香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門洞有限公司間請求失業給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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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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