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邱志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原 告 邱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71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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