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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

原告
邱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71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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