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039號原 告 承恩藥局 法定代理人 徐桂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泰成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3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