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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李安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09號原   告 李安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癮創意私房菜即張永民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元(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及起訴狀 第3頁第4行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 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關於起訴狀第3頁第5行以下「請求公司以股東內部紛爭及結構為由否認資方負責人一切承諾及勞方權益變相資遣要求賠償」部分之記載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如是,應具體陳明此部分請求賠償之金額,且此部分之訴訟費用,將另行計算徵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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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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