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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160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160號

原告
林明章
被告
東億國際產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億國際產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8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306,800元《營業238,400元+非自住68,400元=306,8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給付之18,000元;至聲明第三項另請求被告自107年10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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