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23號原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 原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