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97號原 告 堃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安 訴訟代理人 楊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士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8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