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486號原 告 廣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妦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