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22號原 告 聖億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原 告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莫錫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艾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三、原告應補提出委任「莫錫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