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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22號

原告
聖億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原告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錫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艾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三、原告應補提出委任「莫錫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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