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25號原 告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志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25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