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95號原 告 林怡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分享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