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9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95號

原告
林怡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分享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