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504號原 告 卓建和 張芷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晴漾時尚美睫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