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53號原 告 耀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旗揚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1,75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3,9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65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彥蓉